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5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省卫生厅)
为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新农合管理质量,提高新农合监督效果,推动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管理信息化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有力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参合农村居民的流动性增强,就诊频次提升,异地就医增多,现有管理资源出现严重不足,迫切需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实施信息化管理,实现参合农村居民基础信息、缴费信息、就诊信息和补偿信息等相关内容的数字化存储、网络化传输和电子化结算,是方便农民获得补偿、促进新农合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创新思路,以维护广大参合农村居民利益为根本,以提高服务广大参合农村居民的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认识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新农合制度建设和全省医疗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予以部署。
二、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改善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切实增强参合农村居民获得医药费用补助的方便性、即时性,充分体现新农合便民、利民、为民的特点,强化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