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体制机制创新,率先在“武汉城市圈”构建统筹协调和独立运行的教育督导新机制(利川市、红安县)。遵循工作框架一体化原则、工作要素可流动原则、工作信息共享原则和工作优势互补原则,实施体制和机制创新(孝昌县、江汉油田)。一是完善教育督导基本制度框架。制定《湖北省教育督导条例》,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管理制度(咸宁市、房县、谷城县、南漳县、襄州区),教育检查评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学校自评制度(咸宁市、荆州中学、襄州区一中、应城一中、东风高中、育才高中、丹江口一中、武汉市第23中、十堰一中、房县一中、郧阳中学、宜都一中、宜昌市一中、三峡高中、远安一中、襄樊四中、襄樊市志远中学、巴东一中、掇刀石中学、京山一中、沙洋中学、红安一中、公安一中)、学校检查评估归口管理制度、教育督导结果公告制度(汉川市、随州市一中、随州市二中、广水市一中)、表彰奖励制度、问题处理与反馈制度、限期整改和问责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孝感市)。二是加强一体化教育督导发展研究、教育督导评估信息共享、督学和专家广泛交流和交叉督导、建立城乡一体化实施素质教育督导方案等(随州市、孝感市)。三是实行督学资格认证、资格互认、打通使用(广水市)。分类建立督学资格标准,完善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选任、聘任、招考等制度,健全督学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督学由人民政府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城市圈内各市级督学统一名称,统一培训、打通使用,开展交督督导(随州市、孝感市)。四是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实行督学委派(荆州市、潜江市、郧西县、西陵区、保康县、随县、孝昌县、松滋市)。划分督学责任区,委派(委任)责任督学,明确权力、责任和义务。五是建立随访督导制度(神农架林区、曾都区)。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自评制度,明确要求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随访督导,向学校提供有效服务和建议,定期提交随访督导报告。六是加强督导评估手段的现代化建设(武汉市)。把现代化的测量手段和科技成果引入影响素质教育推进要素的各类评估工作中,构建数据填报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学校督导评估基本数据库,加强督导评估系统软件的开发,提高对评估信息和基本数据的统计分析能力。
3以国家政策为导向,推进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转型。集合城市圈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成熟经验,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主题,构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新机制。一是由重点建设示范学校转向面向每一所学校,建设好每一所学校(远安县);二是由重视学校硬件建设转向以学校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的学校内涵建设;三是由重视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转向学生在掌握国家规定的课程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发展学生兴趣和探究能力;四是由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千校一面转向办出学校个性特色,实现个性发展(黄石市)。
4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开展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的监测工作。关注中小学生学业情况和心理素质状况,推进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监测结果,服务教育决策,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黄石市、汉南区、夷陵区)。
(六)探索建立省域基础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体系。
1建立地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标准。依据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研究建立符合我省实际、体现时代要求的课程标准、教育教学标准、学生身心健康标准(猇亭区、汉南区、夷陵区、洪山区)。
2研究实施有效监测的工具和方法。依托武汉各高等院校、省教科所等教育科研力量,调动基层学校、教育督导部门的参与积极性,上下联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探索制定程序简单、内容通俗、监测有效、学生欢迎的工具和方法。
3改革教育评价体系。建立基于质量监测基础上的教育评价体系,引导社会正确看待学校、评价教育。以数据的客观性保证监测的科学性,以监测的科学性保证评价的公正性。逐步改变一直以来社会上以“升学率”评价学校、评价教育质量的片面倾向(恩施州、猇亭区、汉南区、西陵区、夷陵区、洪山区、钟祥一中、东宝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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