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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2实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探索县级政府统筹的教师队伍管理体制,足额配备农村学校教师(丹江口市、崇阳县),完善“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试点期内再选派2万名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农村县市)。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校长跟岗学习制度和师范生顶岗实习制度。建立校长、教师的城乡互动交流机制(天门市、宣恩县、罗田县),试点期间,组织25万名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推进5000名城乡中小学校长双向交流任职。改善农村教师待遇,设立“楚天园丁奖”荣誉称号,定期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教师。探索实施教师周转房建设工程,改善特岗教师、交流教师居住条件(潜江市、赤壁市、建始县、恩施市)。从2010年起,将重点启动“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二期),5年再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10万人(荆门市、随州市、西陵区、掇刀区)。同时在部分地方探索强校和弱校合并、合作,“教育管理协作区”、“联校走教”等办学模式,促进教师资源的共享和均衡(潜江市、江汉油田、崇阳县、宜都市、汉川市)。

  3实施“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积极推进课程改革,构建高效课堂,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武汉市、十堰市、宜昌市、黄石市)。推进小班化教学实验(西陵区)。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综合评价学生发展(潜江市)。着力提高学生体育艺术素质(天门市、仙桃市)。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的比例,促进生源均衡配置(宣恩县)。加强德育工作,建设一批德育精品课程、一批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学校、一批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黄冈市、云梦县)。建立义务教育质量标准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提升机制,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水平(安陆市、武昌区、钟祥市)。

  4实施“义务教育关爱工程”。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探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武汉市、宜昌市)。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安陆市、掇刀区、宣恩县);加强农村寄宿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宜都市),加强留守儿童活动场所建设(通城县、天门市)。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建立残疾儿童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制度,完善随班就读制度,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潜江市、天门市);小学阶段特殊教育原则上集中在县进行,初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原则上集中在市州进行;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比例。关注学习困难学生,建立困难生帮扶机制,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东宝区)。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创新立体帮扶机制,关爱弱势群体(神农架林区、宜都市、恩施市、鹤峰县)。

  5探索建立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投入机制。依法增加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筹资政策,激励地方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资金投入;加强政策引导,统筹使用中央和省在县域内相关项目的经费,主要投向均衡发展;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并确保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6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机制。研究制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评价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宜昌市、黄石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信息库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逐步建立和完善经常性、过程性、客观性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督导机制(宜都市、公安县、武昌区);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随州市、应城市、西陵区、宣恩县)。

  7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2010年开始部署创建活动,2012年开始接受申请。对于经过省级综合督导评估认定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县(市、区),授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的称号。

  8开展湖北省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评选活动。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硬件条件的同时,鼓励各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着力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评选办法》,从2010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评选活动。对于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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