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是省直属和跨市(州)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省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发改、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林业、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省重点项目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负责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推进督办。

  四、着力改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

  (一)进一步落实绿色通道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39号),对省重点项目实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各有关职能部门不论职能分工,首家受理部门要负责告知办事程序。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从简从快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在1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转送相关部门。对于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业务主要归口部门负责协调。需报国家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省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二)完善用地保障服务机制。对于符合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项目推进责任主体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保障用地计划并跟踪督办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省重点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并简化环节、专人跟踪、分类指导、并联审批,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先保障建设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省重点项目,通过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等方式,吸引银行信贷资金与项目对接,加强跟踪落实。支持项目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拓宽项目民间投资领域,激活民间投资。鼓励项目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建设。省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用于省重点项目建设。

  (四)优先保障环境准入。环保部门对省重点项目实行专人负责、提前介入,环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同时推进,符合审批条件的随到随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内容和审批手续从简。各地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优先用于省重点项目。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由省环保厅协调项目所在市(州)通过区域替代、排污权交易等措施予以解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