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有关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区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就业、推进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9年6月1日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名额
先进社会组织60个(包括已被评为 5A级的9家全区性行业协会和13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名额分配表附后)。
三、评选标准
(一)自身建设方面:自觉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4A以上(含 4A)。
(二)功能作用方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三)社会影响方面:坚持非营利组织宗旨,诚信自律,社会公信度高,品牌影响力大,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四、评选程序
(一)自荐( 5月30日- 6月5日)。各社会组织自荐,并按要求将所需材料报所属的各市、县(区)、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二)推荐( 6月5日- 6月15日)。各地级市要统一组织所属县(市、区)先进社会组织的推荐工作,并根据县(市、区)推荐情况,经考察审定后,按分配名额确定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名单,报自治区民政厅;全区性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所属社会组织自荐的情况,经考察审定后确定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名单,报自治区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