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2010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管理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本级采用定点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第五条 实施原则:
(一)协议供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二)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
(三)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
(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协议供货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六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七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地区财政局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财政部门将每年公布一次协议定点采购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