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操作规定
1、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的监督和管理,严把开标现场关和评审程序关。
2、在评标过程中对串标、围标较多的采购项目按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3、严把标书制作关及审核关,在制作标书时忌倾向性,首先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不能指定品牌,在标书制作环节中,采购招标机构先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标前答疑制度,防止出现倾向性的的问题,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环保、节能产品可加分项目,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参数、配置需求等详细资料,原则上不能指定某一品牌,排斥其他品牌的竞争。对于个别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人除提供完整的技术参数、规格、配置、性能要求等资料外,可提出同类货物建议品牌至少三个以上。
(三)串标、围标行为的处理规定
政府采购部门对查实的围标串标案件,要依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能参与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同类产品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服务好采购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凡一年之内采购人采购过相同货物类(或相近货物)的采购申请项目,可根据原采购中标通知书,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采购中心审核,经采购办同意后,不再另行组织招标,可按原中标单价、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行为。
四、医疗设备采购:
1、鉴于医疗设备的专业性较强,对每次医疗设备采购均实行标前专家论证会制度,由采购办邀请相关专家,采购中心组织;
2、标书制作好后对医疗设备详细参数实行公示制度,在网上公开征询招标参数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3、针对某些稀缺的医疗设备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委托自治区中介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具体程序按“关于转发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地财购[2005]8号)”文件执行。
五、采购结果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