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闽财购〔2011〕1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根据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取得审批资格并在省采购办登记备案的全省(不含厦门)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机构设置情况和2009-2010年度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考核时间
2011年5-10月,5-6月份自查,7-8月份考核组进点检查考核,9-10月整改总结。
四、考核方式及分工
本次考核采取自我考核与考核组进点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开展业务的乙级代理机构以及各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甲级代理机构考核,并视情对各设区市财政局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核。
五、考核内容
(一)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办公场所及设施、注册资本到位及股权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二)《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采购委托、采购方式执行、信息发布、采购程序、开评标操作、质疑处理、采购文件档案管理、采购统计信息编报及代理业务范围及限额、代理服务收费等执行情况。
(三)服务质量和社会评价等情况。
六、考核结果处理办法
(一)违反《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