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三)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单,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包括发放对象人数、各级财政拨付资金数额等。8月31日前报送下年度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计划。
省人口计生委每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及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负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