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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七条 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提供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第九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确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经济状况确定经费结算标准,超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省财政拨付和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结算标准,省级财政负担80%,省级以下地方财政负担20%,乡镇不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
  年初按各地上年度政策内出生人口总数(含流动人口)预拨专项资金,次年按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差额资金区分省和市、县(区),多拨资金分别用于抵顶当年省和市、县(区)预拨资金,少拨资金分别由省和市、县(区)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于每年7月15日前下达,各地财政负担的应在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村(居)、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经核实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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