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教[2011]1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我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财教〔2010〕33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和市、县(区)财政共同设立,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并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
(二)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县(市)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县(市)户籍但在本县(市)居住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