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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财政单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财政单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预〔2010〕151号)


平潭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11月1日起,省财政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财政单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体制。省财政直接核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体制。从2009年起10年内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的财政体制,缴入省级的地方级收入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列收列支的规费,由省财政予以全额拨补。上述拨补的资金中,有明确规定专门用途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管理;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统筹安排使用。
  二、转移支付。从2010年11月1日起省级财政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含专款)直接下达给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市给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相关补助,按照省委[2010]8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福州原来给予平潭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配套资金承诺及各项补助、补贴等,维持不变,具体补助数额由我厅协助平潭综合实验区与福州市进行确认。考虑会计年度的衔接问题,2010年继续由福州市下达给平潭综合实验区;从2011年起,按照福州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双方确认的数据,每年通过省财政办理划转。
  三、资金往来。从2010年11月1日起省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财政资金往来关系,各项资金直接调度给平潭综合实验区。 2011年1月1日起,依照确定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体制,福州市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各类缴拨补的资金,通过省财政调拨和结算。为便于今后年度准确核对账务,方便财政决算编报,福州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上下级资金往来,应于2010年年度终了结清。
  四、政府债务。从2010年11月1日起,平潭综合实验区新举借的且通过省级财政转贷的政府债务,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直接向省财政提出申请并提供还款承诺。2010年11月1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含平潭县)所形成的上述性质的债务,由省、福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方财政部门确认后,在2010年底前到期的债务,按原有转贷渠道由福州市统借统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2010年由省财政通过福州市财政扣回;2011年起,所有上述性质的到期债务直接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偿还给省财政,未能按时还款的,由省财政直接从平潭综合实验区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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