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县(区)级配套资金可以整合本级有关支农专项资金作为配套资金,具体包括小农水经费、新农村建设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但必须进县级专户,从专户下拨到各乡镇专户,并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支出科目决算。不得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资金作为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乡镇一事一议项目开展情况预拨部分奖补资金。乡镇财政所对较大投资规模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在村民筹资筹劳到账,奖补项目启动实施后,根据申请可预拨不超过80%的奖补资金。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奖补资金。

第七章 报账程序

  第二十条 实行报账制。每会计年度结束,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和预拨资金情况,村委会应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向乡镇(县级)财政部门办理竣工项目奖补资金清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报账凭证:
  1、议事环节类。村民代表会前逐户征求农户意见书,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表决记录,项目申请表。
  2、筹资筹劳环节类。村民申请以资代劳书面申请书,村民筹资及以资代劳登记表,项目建设合同书。
  3、申请财政奖补环节类。银行存款进账单和当月银行对账单,项目工程决(结)算书(或报账清单),验收报告,公示相片,财政奖补申请表。
  4、奖补资金拨款环节类。县级财政部门拨款凭证(文件),县、乡专户银行拨款单,收款单位的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及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对超出规定范围、时间和用途,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审计、监督等部门认为有资金违纪问题,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理部门认为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违章等项目的奖补资金,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账。
  第二十三条 结余处理。县级专户资金结余只能结转用于该县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不能退出用于其他支出。乡镇专户资金如有结余,只能结转用于该村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不得再次作为筹资筹劳资金重复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不得分给村民,更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