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兑现方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可以货币或实物方式兑现,直接用于项目建设。采取货币方式兑现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按规定程序兑现到实施的项目。以实物方式兑现,要由县或乡镇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按标准补助到实施的项目,招标费用和运费不得用奖补资金列支。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村委申请。村委会提出的申请项目得到县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筹资筹劳,并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村委会凭存款证明及有关材料向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提出奖补申请。
第十三条 乡镇初审。对村委会提出的奖补申请,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统一集中、分次分批上报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照当年项目库及当年本县(市、区)奖补资金年度控制指标,确定具体奖补项目,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设立专户。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方便管理与监督,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或村财乡代理中心)应开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实行分村核算,专账管理。
县级专户专门用于核算上下级财政奖补资金,非奖补资金不得进入专户;乡级专户专门用于核算上下级财政奖补资金和农民筹资筹劳资金,其他资金不得进入专户。
第十六条 根据各试点县控制规模和工作进度,省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预拨制和年终清算制。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有关文件后应及时一次性将省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转入专户。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县(区)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和省级控制指标,确定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规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列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在人大批准后一次性转入专户。
以预算外资金作为配套资金的,必须先将预算外资金转入预算内;以乡镇财政资金作为配套的,乡镇财政资金必须进入县级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