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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点面结合,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必须考虑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调动农民积极性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妥善处理加大政府扶持与控消乡村债务的关系,严格控制加重农民负担,严禁新增乡村债务,防止盲目攀比。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奖补范围。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农村人饮工程、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清洁家园项目、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受益村共同协商,签订协议,上级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力、统一施工的原则,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可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村民自已负责。对已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如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计生和优抚等,村干部报酬及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符合《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第八条 奖补标准。经批准列入当年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不超过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时,政府按照村民筹资筹劳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补。财政奖补资金中,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章 奖补办法

  第九条 奖补对象。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条 奖补方式。省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采取控制指标及轻重缓急方式分配到县级财政部门。
  1、控制指标。根据省级以上奖补资金总量、村民筹资筹劳总额、县级配套资金能力、消控村级债务、工作基础等因素,控制县级指标,县级在省确定的控制指标内组织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2、轻重缓急。根据各县上报方案中项目的轻重缓急、县级配套资金到位及各县工作进度情况,省级以上奖补资金分批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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