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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改〔2010〕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鼓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因素分配、先建后补、财政报账、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奖补原则

  第四条 适当奖补,客观公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属于地方事权,考虑取消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影响,各级财政在村民自愿筹资筹劳的基础上,采取因素分配法,对各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予以一定奖补资金,奖补力求客观公平。
  第五条 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加强与新农村建设、贫困村整体推进规划有机结合,与其他支农项目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合理排序,重点奖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项目,力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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