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财购〔2010〕3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
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认定程序清晰规范,组织工作高效。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省财政厅负责对我省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对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福州市以外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等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将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乙级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
(四)省财政厅对审核通过拟认定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拟认定资格机构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将颁发乙级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二)乙级机构资格申请方式。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需将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向“省财政厅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申报。申请有效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
(三)《办法》实施之后, 2010年12月1日后乙级资格证书到期的,省财政厅将继续接受资格申请,按《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四)《办法》实施之后,已按原《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或确认资格的乙级机构,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函(见附件3)。
(六)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