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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陕政发〔2011〕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2011年第1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加快西咸新区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精神,现就加快西咸新区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西咸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有关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在重大项目、城乡统筹及规划实施方面赋予其市级管理权限及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支持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在土地、金融、财税、投资、社会保障等领域先行先试。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社会保障等部门可在西咸新区设立分支或经办机构。

  二、西咸新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严格执行相关土地政策。西咸新区管委会对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统一登记办证。建设用地在年度指标内单独报批,并履行辖区内土地、房屋管理职能。

  三、西咸新区建设用地本着节约集约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需要调整的基本农田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西安、咸阳及全省范围内调整统筹解决。

  四、加快西咸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试点,创建集体农用地流转补偿机制。

  五、西咸新区与所在西安、咸阳各市、县(市、区)税收收入在确定基数的基础上,新增税收收入由西咸新区管委会与所在市、县(市、区)实行比例分成。“十二五”期间,西咸新区管委会的分成部分全部用于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

  六、按照省政府关于关中-天水经济区科技资源统筹规划和政策,在西咸新区建设国家级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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