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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的通知
(阿行署办〔2010〕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集资建房面积过大、执行集资建房政策标准和价格不统一等问题,确保广大干部职工住房利益得以实现、住房权益得到维护,现就规范加强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政策标准

  自治区规定的原职级标准:科级及科级以下(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自治区规定的现集资建房扩大面积标准:科级及科级以下(含中级职称)调整到105平方米,县处级(含副高职称)120平方米,地厅级(含正高职称)150平方米。

  二、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价格

  根据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加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新房改〔2010〕l号)精神,对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在自治区规定的原职级标准内按建造成本价购买,在自治区规定的现集资建房扩大面积标准内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自治区规定的现集资建房扩大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对参加过房改并住房面积已达标的可参加一套集资建房,在自治区规定的现集资建房扩大面积标准内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自治区规定的现集资建房扩大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对参加过房改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参加一套集资建房,未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原职级标准部分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购买,在自治区规定的现集资建房扩大面积标准内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自治区规定的现集资建房扩大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普通商品房价格在成本价基础上,按照城区土地分类浮动确定,一类地段在成本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50元,二类地段在成本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元,三类地段在成本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50元。市场价在普通商品房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价20%。

  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竣工决算后,要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单位集资建房结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单位报送的集资建房价格报告进行核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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