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 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4. 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5. 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并加强调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完善工作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和规章制度等,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每季度末向地区行政调解指导组(行署法制办)上报行政调解工作情况,逾期未报送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做好行政调解作为地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作为考评各县(市)、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抓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县(市)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