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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 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 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4. 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5. 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并加强调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完善工作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和规章制度等,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每季度末向地区行政调解指导组(行署法制办)上报行政调解工作情况,逾期未报送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做好行政调解作为地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作为考评各县(市)、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抓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县(市)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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