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政调解室,落实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调解人员。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相关制度,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程,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根据地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分别在行署法制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调解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理工作。对涉及医患纠纷、涉校纠纷、消费纠纷、建设规划、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劳动争议、交通纠纷等行政矛盾纠纷较多的领域,要成立专门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各业务主管部门。
三、全面开展行政调解各项工作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1.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3. 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 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 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3. 中立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4. 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并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5. 依法处理原则。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 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