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及现场调查阶段(2011年1月18日前完成)。
1.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各县(市)要在1月15日前按要求明确更新调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更新调查经费。
2.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应根据地区的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3.召开动员会。各县(市)要根据重点调查及一般调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调查员。
4.组织填报更新调查表。完成调查表发放、数据填报、汇总核实等工作。
(二)全面核查阶段(2011年3月10日前完成)。
1.建立县(市)污染源数据库。各县(市)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县(市)污染源数据库,并于3月5日前将污染源数据、普查更新报告上报地区普查办。
2.建立地区污染源数据库。地区普查办于3月10日前完成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更新调查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建立地区级污染源数据库,完成更新调查数据的最终审核和汇总。
(三)汇审、上报数据阶段(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
编制完成最终的地区数据质量分析和普查更新报告并上报自治区普查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按照环保部、自治区更新调查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更新调查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属地为主,协同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更新,地区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更新调查工作任务。
(三)加强数据审核和核查。各县(市)根据实际,组织人员扎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对辖区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统计,确保调查范围的完整性和调查对象数据的真实性。地区普查办将现场核查,对更新调查数据进行联合会审。
(四)强化督查力度和责任追究。地区将定期开展更新调查工作现场督查和数据抽查,对工作重视不够、部署不力、进展迟缓、协同配合不紧密、解决问题不到位,更新调查工作数据上报不及时或数据质量不高,影响地区更新调查工作的县(市)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