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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权属的国有资产,应办齐相关手续,如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要保证权属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九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接待工作要紧紧围绕地区中心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从生活型的服务向综合性的大服务转变,不断深化和提高对接待工作的认识,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和阿克苏地委、行署及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安排,优质服务、确保安全,做到领导放心、客人满意。

  第三十二条 接待范围和对象:阿克苏地委、人大工委、行署、政协工委四大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四大机关首长及副厅级以上离退休老干部;地区党政机关安排自疆外来阿从事公务活动的宾客;援疆干部及其家属;地区党政机关交办的其他重大公务接待工作和重要的党政、经济联络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住房按照各级领导的职务级别及差旅费报销标准安排房间,伙食标准按照《阿克苏地区公务接待暂行办法》和《阿克苏地区会议接待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迎送制度。地区领导在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出差,驻外办事机构前往机场或车站迎送,一切从简。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务车辆使用制度。驻外办事机构必须保证地区领导在驻地活动用车,并确保领导安全。

第十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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