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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按照阿克苏地区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核定编制;驻外办事机构事业编制内干部职工的选调、任免、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地区关于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根据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实施意见,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编制内的正式职工的调动、考核、奖惩、晋升、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资、退休手续的办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等工作,由驻外办事机构按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和干部、职工的家属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驻外办事机构范围内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驻外办事机构应按照劳动用人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具体管理办法由驻外办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加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监督,抓好增收节支,反对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量力而行。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在驻外办事机构主任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署办公室对驻外办事机构财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财务与所属经营单位财务由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独立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不准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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