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协助地区各县(市)、各部门在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人才、技术、文化、劳务、资金交流和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5. 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窗口”作用,广泛宣传阿克苏地区经济优势、资源优势、地域优势、投资环境和名特优产品,扩大阿克苏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6. 认真做好政务接待工作,为地区党政领导和各县(市)、各部门在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地区党政机关和领导安排,办理和安排地区疆内外来往人员接待服务工作等相关事宜。
7. 行署驻北京联络处、驻乌鲁木齐办事处承担履行地区设立在驻地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联络处、办事处主任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联络处、办事处要指定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业务上接受地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区信访局)领导。
8. 行署驻北京联络处、驻乌鲁木齐办事处负责各类进京、赴自治区上访群众的疏导、劝返、稳控和应急处理工作。在接到地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劝返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访人员接回联络处、办事处做好稳控工作,并积极主动协调相关县(市)、单位将上访人员劝返当地。在各类重要、敏感时期(如全国、自治区“两会”或重大节日庆典),配合地区进京、赴自治区信访工作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车辆、食宿等保障。
行署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地区各县(市)驻外办事机构信访工作。
9. 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 负责驻外办事机构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及经营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11. 建立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地域和职能优势,拓宽经营渠道,壮大经营实体,增强驻外办事机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管理。行署办公室对驻外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由行署秘书长分管,行署办公室主任协助。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履行行署派出机构的行政办事职能。对下属经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不断增强驻外办事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