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开发区内(具体面积以四至勘界为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办理开发区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并查处开发区内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环保分局,负责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开发区内环保项目及环保设计和工程项目(超过地区规定额度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上报地区、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负责开发区内环境监测,做好开发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受委托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七条 开发区根据纺织产业发展需求,可设立高新技术工业园,成立相应的高新技术服务中心(包括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交易等)。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新科高字〔2001〕01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新科高字〔2001〕015号)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招商引资落户开发区的项目,企业建成后的GDP、工业产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全部返还给引进项目的县(市)。企业产生的税收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引进县(市)按3:7比例分成;开发区内原有已建成投产企业税收,以2010年底为基数,全额返还给相关县(市)。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入驻的纺织企业用棉需求以及配套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轧花厂),按属地管理原则和《阿克苏地区棉花资源整合优化升级实施意见》(阿地党办发〔2010〕40号)精神,由招商引进的县(市)负责落实,并进行优化组合,保障开发区内纺织企业原料需求。
第二十条 鼓励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按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应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入驻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所颁布的各项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现有农业企业和农业开发个人,均应按照开发区管理要求及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注册设立现代农业企业,积极发展开发区内第一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