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行署发〔201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步伐,规范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打造国家级新型现代化纺织工业城,根据自治区有关产业聚集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政策及自治区九部门关于园区(开发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和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阿克苏地区行署派出机构,正县级建制;在地委、地区行署领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开发区各项事业,其内设组织机构,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设立。
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作为中共阿克苏地委派出机构,正县级建制;在地委领导下,负责开发区的党组织工作,其内设组织机构,由党工委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设立。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党工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领导体制。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副主任、副书记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由地委、行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管委会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负责人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任命或聘任。
第六条 开发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运营、高效服务”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并经批准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派出机构,在开发区内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房地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等职能,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