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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业务规范的通知

  第七十一条 审理人员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以及不同项目的统一定性处理口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第七十二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
  业务处室应当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归档。
  第七十三条 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审理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理意见送业务处室。法规处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总审计师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遇有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等特殊情况时,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七十四条 审理会议由总审计师主持,法规处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业务处室的人员参加。
  必要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十五条 审理人员应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厅长授权,可以由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七十六条 一般项目召开小型业务会议,重点项目召开大型业务会议。
  小型业务会议由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的分管厅领导主持,总审计师、法规处、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行政事业综合处(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及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等相关人员参加。
  大型业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主持,法规处的分管厅领导、审计组业务处室的分管厅领导、总审计师、法规处、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行政事业综合处(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及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十七条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由法规处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经责办汇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审核情况。执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执行事项发表意见。
  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业务会议记录本”由各处室保管。
  第七十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由审计项目的主审起草,法规处审核,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厅领导审定。
  第七十九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所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条 对于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按审计署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总审计师审核、厅领导签发后,审计组应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等审计结论文书在5日内一式三份送交执行机构,并办理移交手续,由执行人员向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或有关人员履行送达手续。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在5日内,送交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由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负责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及相关单位。

第七章 审计执行

  第八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由专门机构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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