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根据
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中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审计证据送法规处复核后,报总审计师、分管厅领导和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实施结束后提出的移送处理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的,移送处理书由厅长签发;移送其他部门的,移送处理书由分管厅长签发。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复核。2个以上处室人员联合审计的,由审计组长所在业务处室复核。
第六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问题、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等重大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省政府、审计署报告。
第六十五条 本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按照计划规定要求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
审计综合报告报总审计师、分管厅长、厅长审定后,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报送,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审计署。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省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经省长审定后,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财政处负责起草上述两个报告。
第六章 审计审理
第六十七条 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综合报告由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起草,并由专人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及勾稽关系等内容准确无误。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应当按照
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复核职责,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后报送审理。
第六十八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应当根据《山东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及书面复核意见等审计项目相关资料,送法规处审理。
法规处接收业务处室的资料,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业务处室补充完善。
第六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报法规处审理的同时,还应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经责办审核。经责办按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审核,在收到有关审核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十条 审理主要采取报送方式进行。必要时,经总审计师和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审理人员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到被审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