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实行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审计组长;审计组长核实确认后,应当及时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厅领导报告,同时向厅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至少2人实施,并向被调查者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形成调查了解记录,并由被调查者签名和盖章。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就审计事项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存款时,应当至少2人实施,出具由厅领导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和工作证件,并提供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无法提供被审计单位准确的账户名称及账号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作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 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有证据证明是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并经厅长批准签发《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以依法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对违纪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审计结束后,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违纪和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下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四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除
国家审计准则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
(一)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二)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界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四)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五)行业审计或统一组织项目有其他要求的内容。
第五十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厅机关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并要求其整改。
跟踪审计全部结束后,应当出具厅机关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等有关事项。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五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