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符合《山东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遇有办理紧急事项的、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可以附提供资料清单,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实行送达审计的,应当在审计方案中明确审计方式;审计通知书附件中应当指明送达时间、地点。
第二节 审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行业性审计项目,原则上应对主管的一级部门或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下属二、三级单位名单附后;特殊情况,可按系统内的主要单位分别立项,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但必须写出综合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的项目,预算执行年度在任职期间内的原则上应作为一个项目实施,下达一个审计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同时明确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编制两个审计实施方案,分别明确预算执行和经济责任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可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按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引用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成果;审计项目完成后按一个审计项目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审计公示,公示审计内容、审计纪律、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对象范围较多、审计内容复杂以及首次进行审计的重要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的第1日,应由分管厅领导带领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召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济南市区的下列项目应实行送达审计:
(一)一般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
(二)一般行政(包括党的部门和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管理性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三)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性公司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一般国家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五)需查阅会计资料的专案审计;
(六)多次审计认为会计核算比较规范,便于进行送达审计的其他审计项目。
其他审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相结合。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可实行送达审计,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实行就地审计;对业务较少的集团公司本部和规模较小子公司可实行送达审计,对规模较大子公司实行就地审计。
第三节 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应当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将收集的相关资料和取得的审计证据附在调查了解记录之后。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审计组应当在开始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承诺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持续提出书面承诺的要求。对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应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采用分层次、分单位承诺。承诺日期不得迟于现场审计结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