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业务规范的通知
(鲁审法字[2011]38号)
厅届各单位: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规范》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计划、实施、审理、执行等全过程的重点环节和程序作出的质量要求,是厅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厅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均应遵守本规范。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厅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本厅审计业务,也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五条 本厅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均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之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向下级审计机关下达审计任务。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办公室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度、调整和检查。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由行政事业综合处牵头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各业务处室可根据审计目标任务,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安排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实行“两下两上”的办法。
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指导意见,各业务处室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办公室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审计资源,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征求业务处室意见后,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总审计师、分管厅领导、厅长审核后,报经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安排的审计项目,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实施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要求及时与署对口业务司联系,提出落实方案。
第九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照
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报经省长批准,并向审计署报告。
第十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并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有关业务处室应写出书面调整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需要调整的,向审计署提出书面调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