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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阿行署办〔201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0〕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新政发〔2010〕34号)精神,经2011年1月8日第一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地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和各类企业在职、退休(含退职、内退人员)缴费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进行缴费。每年4月调整缴费基数。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5000元人民币调整至50000元人民币(含)。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办法。

  (一)将现行按照参保人员年龄和住院费用分段计算的办法,调整为按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等级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各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表格: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略)

  (二)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各等级医疗机构均增加3%。

  (三)取消异地定居人员、转往本统筹区域以外(含疆内、疆外)就医人员以及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旅游和长驻在外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下浮5%的规定。

  (四)异地定居和长驻在外人员(跨统筹区域以外)实行在居住地定点就医。异地定居和长驻在外人员需按规定在居住地指定6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就医。对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另文通知)。

  四、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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