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缓解融资困难
(九)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创新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还款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各金融机构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制定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及时核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较好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经理,要给予相应奖励,并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信机构的积极性。银监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合理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
(十)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进地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采矿权证、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创新企业信贷品种,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
(十一)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鼓励引进区内外银行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浙江省各级地方商业银行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地区金融办、经贸委、银监分局负责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法》积极发展地县(市)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四、拓宽服务渠道
(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加强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政策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2011年地、县(市)两级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在地区国家级及自治区级园区创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对创业基地应当给予适当倾斜。对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建或改建项目,以及成功孵化规模以上企业,地区将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创新企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业,宽容失败,努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四)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建立地区中小企业协会及六大支柱产业行业分会,充分发挥协会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桥梁作用。要加快地区企业家队伍建设,促进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