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财税支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和自治区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同时,地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十二五”期间,以年度不低于10%的增速逐年递增。地区经贸委负责确定地区中小企业项目的支持方向和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地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加大自身投入,采用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提升生产力水平和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企业核心能力。
(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各县(市)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力争在“十二五”期间,通过增资扩股,将地区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增加到1亿元,各县(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增加到3000-5000万元。鼓励浙江省对口支援县(市)出资增加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鼓励各县(市)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
(七)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评价、查询、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地区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要在2011年底前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八)加大税收扶持力度。2011年至2020年,对在地区困难县(市)、受援县(市)以及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对自主创业或在中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地区国税、地税部门制定具体执行办法,报行署审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