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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行署办〔201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阿克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 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工商部门应及时给予注册登记,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市场主体登记住所条件、企业年检等条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优化政务环境。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流程短、效率高、收费少、标准低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产品。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外,所有的政府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本地区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中的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劳动部门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四)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建立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并对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并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收取,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报经中心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予缓交或免交。严禁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工作职能转移到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厉打击和坚决依法处理巧立名目、吃拿卡要、强买强卖、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地区经贸委应加大对企业减负工作的协调力度,设立专门办公室和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完善违法投诉举报和违纪查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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