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推进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的上市企业。
6. 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地区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7. 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地区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可,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从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可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七)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县(市)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经当地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两年内交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待出让金全部交清后,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
(八)改善融资服务
1.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的金融服务,主动为企业量身定做服务方案;对企业的贷款需求,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活动,拓展服务领域。
2. 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企业寻找战略投资者,引入私募和创业投资基金,为上市创造条件。
3. 积极引进地区外上市企业和银行入驻阿克苏以改善投资环境。
4. 鼓励和引导区域外投融资机构、投资基金和战略投资者参与拟上市企业的创业投资和私募重组,促其快速发育成熟,早日达到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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