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地、县(市)财政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行补助。
4.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良好,资金流动暂时困难的重点企业,其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银行贷款由企业所在县(市)财政贴息50%。
(五)奖励激励政策
1. 阿克苏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取得新疆证监局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奖励5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2. 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账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经批准后可以由企业所在县(市)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 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其进入辅导期后3年内,以进入辅导期前的缴入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为基数,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县(市)财政按实际入库地方收入(仅指年增长30%以上的税收)的50%奖励给企业。
4. 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募集资金80%(含80%)以上用于本地区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公司指定账户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1%给予奖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本辖区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1%给予奖励(由政府直接奖励,不存在雇佣关系)。奖励资金的5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另50%奖励企业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和对企业上市融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上市(后备)企业优惠政策
1.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地区及各县(市)财政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
2. 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持有;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3.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上市后备企业,地区上市办、发改、财政、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 地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按照扶优扶强政策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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