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地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地区的,视同本地企业改制上市,按照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 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过户环节所交纳的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企业所在县(市)财政补助返还企业。
7. 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地区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
(三)收费优惠政策
1. 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减半征收。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减半征收。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50%征收。
2. 上市后备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供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变更、过户手续费(不含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额全额缴足后,相关费用(不含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3. 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审计、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50%。
4. 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5.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凡企业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有扣除限额的按照限额扣除;没有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
(四)资金支持政策
1.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财经〔2009〕3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上市领字〔2010〕2号)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争取自治区企业上市补助费用到位。
2. 设立阿克苏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及奖励资金,每年安排500万,资金来源为地区财政预算安排;企业所在县(市)财政配套安排预算资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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