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任务:从2010年至2015年,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筛选10家左右的本地骨干企业作为上市资源进行重点培育,力争到2011年末,有1家企业进入国家证监会上市程序、 2-3家企业进入上市准备;到2015年末,力争有2-3家企业成功上市。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不断推出新的企业上市。到2015年末,上市储备企业达到10家,引进1-3家上市企业落户阿克苏。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一)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
地区上市办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要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作为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二)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1. 地区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国有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
2. 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拖欠银行贷款、安全生产未达标、与环境保护不相符合等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妥善处理,使其符合上市要求。
3.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补缴所得税;应根据上市规范要求,补缴以前年度所应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对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时不得扣除。
4. 对因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事项发生变化的,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在上市以前应积极与税务机关就涉税事宜进行沟通,避免企业发生影响上市的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企业自行申报和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可减轻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