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各县(市)要把信用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程来抓,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工作考评机制,评价结果纳入本县(市)和相关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企业信息征集工作,推动企业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巩固和深化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增强农民诚实守信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和社会公示制度予以披露。积极引进外部评级授信机构开展工作,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建立地区统一的征信业务服务平台,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二)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各县(市)要积极协调司法部门,着力改进部分金融案件审理效率不高、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各县(市)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新闻媒体对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的宣传,应立足客观公正报道,严禁不实报道误导公众,损害金融业社会形象。
(四)健全和规范金融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担保、评估评级、保险经纪和公估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鼓励银行机构相互认可评级结果,鼓励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和消费信贷咨询服务。加快建立完善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引导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务,消除中介机构业务垄断以及信息失真、虚假报告、虚假认证等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五)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各县(市)主导下的金融监管、公安、税务、工商、广电、电信、新闻、城建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交易、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委托理财、保险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各类违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加强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清理整顿。加强对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