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提出的“四个一批”工程,即:做优做强一批、上市发展一批、筹备一批、改造一批。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形势,加大地区上市和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发掘力度,切实做好后备企业培育指导工作。积极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引进民营、外资等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企业改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用地、奖励机制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快地区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步伐。鼓励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集中登记托管;鼓励商业银行在地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地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和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工作,开拓中小企业共同利用资本市场的新途径。
(七)加快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积极研究谋划成立具有地方资本背景的保险公司。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业务发展方式和服务模式,促进保险机构下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完善和开展棉花、林果、畜牧等新型涉农保险业务。大力发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等业务,着力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四、加大对金融业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积极落实中央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同时拿出地方财政资金,对金融业务开展好、区域经济贡献大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担保能力。对在各县(市)新设的金融机构和营业网点,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对金融业发展的各类奖励补助资金的预测,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税务部门对金融机构依法收回的抵债房产、土地按现行税收政策征收契税;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得税、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探索建立财政资金、财政账户与信贷增长联动机制,引导、鼓励财政资金向信贷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流动,壮大其资金实力。
(二)提供优质行政服务。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主体在经营发展中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各级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不得以开展检查或其他名义向金融机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努力降低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收费标准,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