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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名品牌战略的推进工作。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知名品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地区知名品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管理办法》制订,由阿克苏地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实施。

  本细则适用于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产品评审过程中申报产品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条 评价指标:根据《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建立评价体系(见附表)。

  (一)评价体系包括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诚信评价五部分,按其重要程度,权数分配依次为0.2、0.25、0.2、0.15、0.2;

  (二)市场评价部分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水平、出口创汇水平等三项内容,权数依次为0.5、0.35、0.15。即:

  1.市场占有率指标占市场评价部分的50%,考核产品销售额及产量两项指标,重点考核销售额;

  2.用户满意水平主要考核用户满意度,占市场评价部分的35%;

  3.出口创汇水平占市场评价部分的15%,考核出口量和出口额两项指标,重点考核出口额;

  (三)质量评价部分包括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两项指标,重点考核实物质量水平,占质量评价部分的52%,质量保证能力占领市场48%,其中实物质量考核是以标准规定项目进行。

  (四)发展评价考核技术开发和企业规模两方面,重点突出技术开发占发展评价部分的67%,分新产品产值率和企业研发费用两项指标,企业规模水平占33%。

  (五)效益评价为实现利税水平、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权数分别为方便用户35%、35%、30%。

  (六)诚信评价考核企业信誉度和质量投诉情况两个方面,重点评价企业信誉度占诚信评价部分的90%,企业质量投诉情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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