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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七条 地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由中介机构进行质量跟踪,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地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经地区行署确定并发布,由地区行署授予“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可以在获得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称号后进行广告宣传,产品在包装上标注地区知名品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十条 获得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及产品,作为入围地区向自治区及国家推荐申报新疆名牌和中国名牌的必备条件,未获得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称号的,地区不予推荐申报(不在地区知名品牌目录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地区知名品牌”称号,收回或撤销证书,并通过媒体公告: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的企业及产品;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及产品;

  (三)对用户反映的重大质量、服务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企业及产品;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者发生重大问题的企业及产品。

  第二十二条 参与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知名品牌产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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