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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企业及产品;

  (二)在近三年内生产的产品被地区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及产品;

  (四)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企业及产品;

  (五)用户反映质量、服务意见较强烈,近年来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及产品;

  (六)违反规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企业及产品;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诚信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含非实物)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对技术开发情况和企业规模水平进行评价;诚信评价主要对企业信誉度和企业质量投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价一次。经复评,对已不具备地区知名品牌条件的予以除名;对达到地区知名品牌条件、按程序审定通过的,可定为地区知名品牌。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辖区内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审核。

  第十五条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地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地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社团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情况,提出综合评价,形成推荐意见报阿克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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