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阿克苏地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地区经贸委共同负责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地区实施名牌战略规划以及实施中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对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负责组织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的审定推荐工作和宣传活动;向自治区及国家推荐新疆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
第七条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知名品牌评选申请条件
第八条 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的评选范围为阿克苏辖区内工业、商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机械制造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各行业企业及产品,评选的重点是被列入地区扶优扶强企业目录的、能够充分发挥资源和技术优势、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产业 、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企业及产品。
第九条 申请地区知名品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产品须有注册商标;
(二)产品实物(含非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地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三)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四)产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已制定和执行现行标准的内控指标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六)年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居本地区同行业前列;
(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八)企业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家先进标准;
(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具有IS9000、QS14000和HACCP认证资格。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阿克苏地区知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