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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为缴费基数的8%。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计账利率对上一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载一次利息。

第五章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支付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两年后视基金承受能力情况,再将离退休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放)。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职工达到正常退休、病退或退职条件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凡国家规定缴费而未缴费者,应予补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受年龄限制,继续顺延缴费,待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事业单位退休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正常退休、病退或退职手续。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统筹给付项目为:

  (一)离(退)休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包括:基础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教护龄津贴、边疆年限津贴、浮动工资转固定、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职工书报费;1993年10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浮动工资转固定。

  (二)退休补助费,指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规定发给的退休补助费。

  (三)退职生活费,指2006年6月30日前退职人员根据国发 〔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和历年调整增加的生活费;2006年7月1日后退职人员根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按规定发放的退职生活费和历年调整增加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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