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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当月应发工资总额及各类津贴、补贴。

  第九条 缴费比例暂定为缴费基数的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第十条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弄虚作假、瞒报冒领的,要及时追回款项,视情节给予1-5倍的罚款,并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在“其他科目”列支;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算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缺口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执行。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当地财政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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