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行署发〔2011〕1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阿克苏地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险字〔2000〕18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地区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本着“积极探索、逐步推开、水平适当、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符合地区事业单位实际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阿克苏地区自收自支、差额、全额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011年6月1日先行启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启动差额和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区级社会统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管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职能部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参保单位,均应向地、县(市)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对应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进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