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政策性担保业务。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推进集体林权和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综改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垦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村信用联社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大力推进“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设,依法“确责、履责、问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认真实施《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深化“省直管县”改革,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推进水、电、油、气、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由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争取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达到53亿美元。积极扩大出口,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进出口总额达到450亿美元。实施农产品出口“1515”工程和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112”工程,培植一批规模大、层次高的出口龙头企业,形成带动作用强、体现各地特色和优势的出口产业集群。
--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55%左右。
--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继续搞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坚持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大力实施“全民创业工程”。
--由省经信委、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十二)建设和谐湖北。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建设法治湖北。
--由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实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升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发展城乡老龄事业,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权益,重视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由省民政厅、省老龄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加大对留守流动流浪等弱势儿童群体的救助和保护力度。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各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场所)建设和利用。
--由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发展残疾人事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推进无障碍建设。
--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大群众性体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力度,完善竞技体育设施建设。巩固和扩大竞技体育的优势项目,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努力建设体育强省。
--由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